来自 社会 2020-05-22 15:29 的文章

捡到包后未报警又丢包法院判她赔偿失主损失

本报讯 女子捡到包后没有及时归还失主或报警,而是直接拎走。民警找到该女子后,女子称包已经丢失。结果失主起诉女子要求其赔偿包内财物的损失。昨天记者从溧阳法院了解到,这起捡到包后又丢失的案件已经宣判,失主的诉求获得了支持。

据了解,该案发生在今年3月。失主曹老太在溧阳大润发超市附近公交站台上,不慎遗失了一只拎包。因她身患糖尿病,包里面除了放有药品和特殊病种卡外,还放有少量现金和各类身份证件等。发现拎包遗失后,曹老太立即到派出所报案。

现场监控录像显示,曹老太的拎包被一名女子捡走。民警致电该名许姓女子,提醒其返还拎包,但许某先称拾得的包找不到了,后又称包被她丢弃在了平陵东路。曹老太认为许某对捡包后又丢包的过程,说话间躲躲藏藏,语焉不详,存在恶意隐瞒和非法侵占行为。于是,曹老太一纸诉状将许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许某返还拎包及包内财物。

溧阳法院天目湖法庭李丽法官接手案件后,认为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小,但关乎老年人的生活便利,更关乎社会价值观导向。为此,李丽法官数次前往接处警的溧阳市城南派出所,调取拾包经过录像。录像显示确是许某捡到了曹老太的拎包,但因监控有死角,无法确认拎包在何处又再度遗失。

在法庭庭审中,许某显得十分委屈:我没偷没抢,你包丢了却要我赔偿,我无法接受。至于她为何前后说法不一致,许某解释:接到民警电话时比较慌张,又因当时正在上班,没有组织好语言,所以脱口说出拎包找不到了,实际是放在她电动车的踏板上,但等她去拿时,不知道何时包又遗失了。许某认为监控视频中不能看清拎包内的物品,不认可包内有现金及药品。

庭审结束后,许某仍坚持自己应承担的是“补偿”而非“赔偿”,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。

法官认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有关部门在领取前,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许某在拾得拎包后,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,最好的做法是送交公安等部门,而许某却将拎包再次遗失,应当向曹老太赔偿。因此法院判决许某赔偿曹老太的损失。

法官表示,“拾金不昧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我国《物权法》的有关规定也正是为了倡导这一正能量。

(舒翼 王鹏超 黄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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